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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审判实务若干争论问题专题列表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处理一、问题背景和价值权衡二、案件受理与诉讼管辖三、限制条款与担保约定四、优先购买与司法导向五、国企诉权与诉讼程序六、无效事由与无效处理具体无效事由四个相关争议七、举证分配与证据审查八、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违约金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与判例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判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违约金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不能将违约金条款完全留待当事人约定,尤其是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更是如此。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有鉴于此,人民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使违约方从高额且不合理的违约金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二)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和方法(三)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的程序(四)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五)合同解除是否影响违约金条款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一)界定和类型(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三个规则(三)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除外情形关于抵押权期间的问题制度冲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一)利益较量(二)概念来源 (三)制度输出(四)立场选择 (五)寻求平衡(六)合理归位 技术方面: 冲突来源: 《担保法》第41条、64条、76条 《物权法》第15条、23条、187条、212条、224条、226条、227条、228条 区分原则: 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否定无因性。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实行“债权合同原因+物权公示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15条司法解释第56条2款非典型担保形态整理金钱质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进口押汇:信托占有回租赁:(2000)经终字267号王闯简历最高法院民二庭 王闯法官最高法院民二庭 王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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