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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成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民间借款合同
2.信贷合同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3.借款利率。
4.借款期限。
5.还款方式。
6.借款合同担保
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1)订立借款的同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对于商业银行贷款,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外,其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贷款合同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7.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
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物,并优先受偿。
2.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状况的权利
第19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3.借款使用的检查监督权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保密义务
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附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1.获得全额贷款的权利。
2.提前还款的权利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来计算,但是允许当事人作除外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仍需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全部利息,也可以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适当降低利率。3.申请展期的权利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贷款展期,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借款展期的合同需符合下列条件: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要求展期的意思表示;须在还款日届满前表示:须贷款人同意展期。4.取得收益的权利
借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1.如实提供真实状况义务
2.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
第201条第2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注: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迟延取款的,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3.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依约还款的义务
5.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合同的终止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建设工程任务,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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