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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知识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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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知识二、合同的基本特征三、合同的分类(八)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的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此所谓一次给付,既包括一次履行完毕,也包括分期履行,例如,分期付款和分期交货。在后一种情形中,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故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一时的合同乃是常态现象,故现代债法多以其作为范围对象。
(2)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延续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如雇佣/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不同于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的合同,因为在后者中,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九)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词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充或当事人约充的形式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此所谓形式,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既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不过,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规定的形式的,并非一概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如(合同法》第36~37条。
(2)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非典型合同都是不要式合同。(十)其他分类
1.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作的分类。旨在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合同为物权合同,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的为债权合同,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的为身份合同。
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这是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和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对广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作的分类。
3.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具有强制性而作的分类。凡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订立没有选择自由的,为强制合同,例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等。凡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合同,为非强制合同。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
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式不可取)
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五、合同的条款:(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诚信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履行诚信及终止后的保密和忠实义务)
5、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练习题练习题练习题练习题练习题练习题练习题练习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主体资格总结《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例如,甲向乙表示,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但如果甲只是告诉乙,其欲将手表变卖,问乙有无购买之意,则甲的意思表示仅为要约邀请。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首先,内容具体确定。其次,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张三通过信件的形式向李四提出,愿意将其一辆小汽车作价10万元卖给李四,希望李四答复。则李四收到张三该信函的时间即为张三所作出的要约(作价10万元变卖小汽车)生效的时间。(4)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如上例,如果张三在刚发出该信件后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后即寄出特快专递信函告知李四新的决定,该特快信函比上一封信快一天寄到李四手中,则产生撤回要约的效果;如果张三打听到李四已收到其决定卖车的信,但尚未答复,此时,张三又决定不卖汽车,随即派人专程赶往李四处,书面通知李四其新的决定,则产生撤销要约的效果。例如前例之甲向乙表示,愿将其一块手表作价300元卖给乙,乙表示同意,则乙之表示即为承诺。再如上例,如果乙答复甲称,同意购买手表,但价格定为250元为宜,则乙之答复不构成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如甲同意250元成交,则甲之意思表示为承诺。八、合同的生效九、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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