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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孝奎主任律师简介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六、合同的效力
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日起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一)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虽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
一般经有权人表示承认后才成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如12岁小孩儿去文具店买文具的行为无需父母进行追认就有效
★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二)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放弃撤销权。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债务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在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另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
比如,100万吨化肥的买卖合同,买方了解到卖方只有80万吨化肥,而且不可能在履行日期提供另20万吨化肥,则买方在同时履行日期有权仅支付80万吨化肥的价款、而拒绝支付100万吨化肥的价款。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先交付房屋,再付租金,出租方不交付房屋,承租方当然有权不付租金。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恶化”是弹性规定,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标准是“难为对待给付”,既包括恶化的“现实”,也包括“恶化”的可能。例如:订货10万元,但生产能力只有订货量的1/3。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民法通则》第49条和《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有的企业有债不还却将企业财产假赠给第三人,或者通过以公司财产为股东作担保抽走资金,就可认定目的是逃避债务,两者有因果关系。
(3)丧失商业信誉:判定标准为:A、对于有一般商业知识的人来讲,若认为同某个企业进行交易存有信任危险;B、商业信誉的丧失已形成。例如,企业因制假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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