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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抗性反收购策略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未知作者:l日期:10-08-05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的发育,公司收购作为实现资产重组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受到我国政策的鼓励。收购的目的(或第一阶段的目的)在于夺取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人“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头顶”直接与股东接触,且收购又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被更换,所以在后者看来,收购常常带有明显的敌意。在敌意收购中,收购方一般总是遇到目标公司的抵抗,即反收购行为,唯因有了这种对抗,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才更加激烈。反收购作为一种与收购相对应的防御行为,是公司面对收购的经常反应。而且,随着收购策略和技术的发展,又迫使人们不断创造和设计出新的反收购策略和技术,并由此涉及或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收购立法的滞后,使得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运作缺乏规范和引导,这不利于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就公司反收购策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反收购运作的法律规制提出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对抗性反收购策略功能的理论性分析 公司对抗性反收购策略,是指收购方已经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目标公司为了对抗方的收购活动所采取的各种策略。一般来说,对于敌意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采取对抗措施。对抗性反收购策略不同于预防性策略,它是在收购现象出现后或者在收购进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对抗措施。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对抗性反收购策略予以探讨。 (一)新股发行策略 1.新股发行的含义及分类 股票或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发行股份或股票,为了成立公司而筹措股本,这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成立的必经程序;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份或新股票。本文所论述的新股发行指的是第二种情形。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新股发行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新股发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通常的新股发行和特殊的新股发行。前者是指公司出于筹措资金的目的而发行新股,其结果是导致公司资产总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后者是指公司因其他特殊的目的发行的新股,如把公司盈利或公积金的全部或部分转为新股,按原有股份比例配送给股东;把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等。特殊的新股发行通常并不导致公司资产总量的实际增加。 依据新股发行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类:向公司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向特定的主体发行新股;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 依据新股发行价格的不同,还可分为依据原股份的时价发行新股和低于时价的优惠价格发行新股。 2.新股发行策略的反收购功能 新股发行,与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现有股东的财产利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因新股发行而受到稀释,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新股发行进行规制,使原有股东不会因公司滥发新股而受到损害。由此可见,发行新股的反收购功能主要取决于新股的发行对象。 公司发行新股时,如果新股只向原股东按比例配售,即公司赋予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则原股东只有在实际行使了优先认股权的情形下,其比例性利益才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新股发行作为反收购措施,其功能是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因为收购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行使优先认股权,则其持股比率就会因新股发行而受到稀释,收购方为了保持其持股比率不得不付出购股成本来行使优先认股权;另外,公司股本的扩张,使得收购方要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成本。 目标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时,原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以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受到稀释,收购方通过对目标公司公开募集的新股进行认购很有可能增加其持股比例而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这种情形下的新股发行尽管有可能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但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足以作为反收购的措施。目标公司向特定的友好主体发行新股时,因为新股的发行使得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而新股又集中在友好的股东手中,所以收购方的持股比率受到稀释并增加了其控制目标公司的难度。这种情形下的新股发行具有很强的反收购的功能。 (二)股份回购策略 1.股份回购的含义及立法取向 股份回购(StockRepurchases)是指当目标公司遭到收购者的敌意收购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本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制定高价以回购股东手中的股票,从而减少目标公司流通在外的股权数额。向外界股东进行股份回购后,公司原来大股东的持股比重就会相应上升,其在公司的控制权自然得到加强;公司有大量的现金储备易受敌意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若公司直接动用现金以比市价高的价格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从而使股价飙升,则可击退其他收购者,达到反收购的目的。[1]由于股份回购易被管理层滥用公司资金来进行,所以各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行为一般采取限制的立法态度。各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进行限制或禁止的立法理由主要是:(1)股份回购会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双重化。公司和股东都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如果公司购买自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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