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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政策培训及案例分享目录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案例一:2009年7月10日,小张与小陈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伊利(工作地点在乌鲁木齐)从事维修工作,2011年7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到期后,小张与小陈仍在用工单位上班。因地域原因由我公司委托用工单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由于用工单位工作疏忽导致这两名员工漏签,2012年9月两名员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的主要区别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区别三、漏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案例二:2010年3月,李某与我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工作。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2010年5月初,在李某试用期期满前20天,该软件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到李某,告知其试用期内绩效考核不合格,其理由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我公司发出了退工函。该软件公司认为李某性格孤僻,不适合团队工作,无法发完成既定任务要求,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某表示,自己在应聘软件公司时,从未看到有关录用条件的说明,在签订劳动合同及此后的工作中,软件公司也未曾告知自己相关的绩效考核规定,况且自己也一直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厂的相关规章制度,于是她要求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来,在遭到软件公司的拒绝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 问题:一、试用期的期限二、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与正式员工的区别三、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1、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2.试用期满不胜任,解除不用给补偿?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2011年9月,赵女士与我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月,赵女士休完产假后患病住院3个多月,但病情并未有明显好转。从今年5月以来,张女士多次收到客户的复工函,而她的病情仍未明显好转。为此,她多次申请延长医疗期,并希望我司与客户能协助她做劳动能力鉴定。在张女士多次赴劳动局申请劳动鉴定未果的情况下,客户告知她,可以不要劳动鉴定报告,直接给她安排一个新岗位,但不能再延长医疗期。张女士无法接受,客户就希望双方能解除劳动合同,但给出的补偿金又让她觉得过低而难以接受。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客户以找女士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不来上班为由,于6月初向我司提出了退工要求。1.什么是医疗期? 2.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 3.赵女士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4.赵女士的医疗期可以延长吗? 5.用工单位医疗期内或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6.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由哪些补偿什么是医疗期?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实际工作年限张女士的医疗期可以延长吗?用工单位医疗期内或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其次,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赵女士如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用工单位则应安排其上班工作,赵女士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工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而是要另行安排工作,如赵女士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工单位才可以向我司退工。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有哪些补偿?案例二、“三期”女职工法律风险分析1、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2、关于婚假的规定 3、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4、国家对产假和流产假的规定 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何? 6、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9、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10、王某怀孕期间用工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女职工“三期”享有特殊保护关于婚假的规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国家对产假和流产假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何?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解雇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女性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即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女性的歧视,从禁止就业歧视的角度出发,是否怀孕,都不应当成为用人单位缔约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女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应明确告知客户,员工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或者填写的怀孕状况与事实不符,以此为由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经济赔偿金。赵某享有不被任意调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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