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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左海聪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的总称,具有自身的调整对
象和调整方法,而且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因此,国际商法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西方国家
在20世纪60年代就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在我国,将国际商法学作为广义国际
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是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时的可采之策。
关键词:国际商法法律部门国际商法学法学部门


21世纪,我国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更加积极和更富建设性的作用,我国企业将
更为全面和深入地从事各种国际商事交易,展开国际竞争。这种涉外经济发展态势对国际商法的实践和
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国际商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国际商法一直没有被作为一个独
立或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来对待,国际商法的宏观和整体研究成果十分匮乏,甚至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也没
有明确一致的认识。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和国际商法学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首先界定国际商法的定义,进而依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论证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最
后阐明国际商法学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一客观事实,并建议我国法学界确认国际
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的地位。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BusinessLaworInternational
TradeLaw)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其范围主要包括代理法、合伙企业法、公司
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①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商法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法,其范围主要
包括合同法、代理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商事组织法、工业产权法
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程序法。②上述两种定义基本相同,而且都将国内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之一,只是
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笔者从实在法和统一法的观念出发,主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
程序规范的总称。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第一,国际商法是实在法,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渊源并为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而不是存在于理论形态的比较法。第二,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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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是统一私法,是独立于国内民商法、专门而且统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国内民商法、国内经济法和
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第三,从范围上看,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融资租赁法、
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商事仲
裁法。将上述领域的法律规范纳入国际商法的范围,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
而在公司法等领域,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因而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二、国际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判断一类法律规范是否从整体上构成一个法律部门,需要考察这类法律规范是否有自身的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③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家庭关系,等等,
它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的调整方法,指法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特定方式,如刑罚制裁或民事责
任的方式、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式。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显得过于宽泛,往往需结合调
整方法才能较清楚地解决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如果一类法律规范,运用自身特定的方法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并达到一定程度,以致形成了系统
的具备一定规模的体系,则该类法律规范就可以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以下我们依次考察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规模体系,从而就国际商法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作出判断。
(一)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第一,国际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事关系”,即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指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企业,财产关系包括商事代理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婚姻家庭、收
养和继承等民事关系不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决定了国际
商法的私法性质,从而将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和国内公法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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