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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三证”的规划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的行政许可工作。
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正式立项手续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办理范围

划拨类项目,指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位于城市紫线范围的;其他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办理阶段

划拨类项目原则上应先行办理选址意见书,在提供相关依据文件的前提下,可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批准或核准类项目在项目批准、核准前应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环评、批准或核准、用地、土地);
备案类项目在项目备案后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和用地可同时办,后可进行土地预审)。办理条件

批准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核准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联系函;(发改委)
备案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通知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20天申请。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有权立项部门

1-计划部门:
国家、省、市发改委;
省、市经贸委(限技改项目);
市建委(限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
区、县发改局(其中江南八区发改局限外资项目)。
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部、铁道部、教育部等。
原则上省、部属单位须由省级以上发改委立项,投资超过一定规模须由省级以上发改委立项,投资须由商务部批立项。3-部队有关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含:
-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
-南京军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限经济适用房项目);
-南京军区老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限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
-江苏省军区后勤部、联勤第十六分部及军区其他单位立项审批机构(限50万以下自筹资金项目)。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
武警总部后勤部、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
其中,部队建设的居住类项目(包括经济实用房、老干部住房、干休所等,不含营房),须提供市发改委的项目备案登记表方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文类型及对应的办理事项
1-前期准备批文
-联系函(划拨供地的核准类项目、工业用地等);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划拨供地的批准类项目);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
-其它出现“开展前期准备”内容的批复文件。
持上述批文,可申请办理:(1)选址意见(含选址意见函、选址初审意见、规划初审意见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持前期准备批文不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正式批文
-核准通知书;
-备案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事、***通知、***建设计划等(部队项目);
-其它正式项目批复。
持上述正式批文,可办理全部规划事项。审批制
指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12月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投资建设的项目分为:
第一类——鼓励类
第二类——限制类
第三类——淘汰类核准制
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9月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政府核准的项目目录》,共分为:
农村水利(农业、水库,其他水利工程)
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
交通运输(铁道、公路、水运、民航)
信息产业(电信、邮政: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原材料(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原料、化肥、水泥、稀土、黄金)
机械制造(汽车、船舶、城市轨道)
轻工烟草(纸浆、变性燃料乙醇、聚酯、制盐、糖、烟草)
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供水、城市道路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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