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ppt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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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民第十七章质权目录第一节质权概述一、质权的概念二、质权的特征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四、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

质权有价证券质权
普通债权质权;
权利质权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收益权质权。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第二节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概述(二)动产质权的主体
动产质权的主体为质权人和出质人:
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特定的第三人;
(三)动产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
1.该动产必须是可让与的特定物;
2.限制流通物可以设定质权,但在实现质权时,应由特定部门收购;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立质押。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2、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预约
“流质”--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利,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防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质押合同签订后即发生债的效力
如出质人不按合同移交质物,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86条)(二)质物的交付—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质权成立的直接根据不是质押合同,而是出质人以质押的意思而为的财产交付。
《担保法》第64条第二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该法律规定说明质押合同是要物法律行为,具有典型的实践性特点。
如果当事人只订立书面的动产质押合同,但没有移转质物的占有,即设质的动产没有交付的,则动产质权不成立,债权人对质物不享有质权,对质物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例1]甲欠乙人民币1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归还,甲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将车放在自家车库。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答案]3月1日成立;3月5日生效。
[例2]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可。
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答案]不生效,也不产生质权。[例3]设例1中3月5日汽车交与乙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还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将此5辆汽车又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担保债权为100万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答案]
丙先拿走100万元;
余20万元由乙受偿;
乙的其余80万元转为普通债权,由甲负偿还责任。[例4]设例1中,3月5日甲交付给乙的不是5辆汽车,而是3辆,乙未持异议,予以接受。
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标的是什么?
[答案]生效,标的是3辆汽车。
[例5]设例1中甲于3月5日交付汽车给乙后,在9月3日实现质权时发现,这5辆汽车原各有一只备用胎,现均放在甲的家中。
问:乙可否请求一同拍卖该5辆汽车的备用胎并优先受偿?
[答案]不可。
[担保法解释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例6]2002年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借款8000元,约定同年6月底归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为8000元。甲在买了房子不久,就因单位裁员而下岗。到了同年6月28日,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30日该摩托车被盗。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
2.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没有不合适的地方?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消灭?(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构成要件: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该出质物为动产;
(4)质权人善意(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2.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例1]甲欠乙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申请拍卖该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该音响是自己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不想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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