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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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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重点与HR常见法律风险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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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重点与HR常见法律风险分析韩智力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副总编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
武汉大学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客座教授
中国对外服务行业协会专家顾问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及其理解
2、《劳动合同法》修正后的劳务派遣合规管理
3、企业多元用工类型和法律风险分析比较
4、劳动合同订立风险与管理
5、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和风险分析
6、劳动合同终止及经济补偿计算
1,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
2,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3,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明显滞后,调解仲裁服务能力难以满足维权需要。1,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
2,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和数量
4,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5,规范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57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出现问题:注册随意、混业经营、没有准入等等第57条修改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合同法》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出现问题:同工同酬理解分歧,劳动报酬构成复杂第63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关键词:分配办法、协议条款《劳动合同法》第66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出现问题:一般的弹性规定和理解
三性的宽泛理解和规避第66条修改为: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关键词:只能、辅助性、一定比例《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现问题:劳动管理和工商管理交叉真空第92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赔偿1,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2,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3,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57条-67条(共11条)
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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