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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l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必

备条款、法定可备条款和协定条款三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1)法定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l7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
条款包括以下8项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2)法定可备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备条款包括:

试用期约定
培训约定
保密约定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约定等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3)协定条款


协定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之
外,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就劳动关系中双方权
利义务的某些内容所做的约定。例如关于劳动者能够兼职的约定、
关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等。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4)专项协议


专项劳动协议是指已经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其用人单位就某种
特定事项所签订的专项协议。
如,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就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
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在劳动关系建
立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保密和竞业限制协
议等专项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3.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不明确的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条款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若集体合同有相应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

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4.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
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汪鑫博士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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