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打印稿).doc / 文档详情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打印稿).doc 立即下载
2024-11-15
约4.2万字
约30页
0
124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打印稿).doc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打印稿).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25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法律文书课程教学参考资料

一、民事起诉状写作资料
(一)民事起诉状写作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38岁,农民,住浙江省××市×镇××村。电话:138----4321。
原告:李××,男,汉族,50岁,农民,住浙江省××市×镇××村。电话:138----1359。
原告:金××,男,汉族,30岁,农民,住浙江省××市×镇×村。电话:138----1566。
被告: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路××大厦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电话:139----1234。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由三原告代被告交付的土地出让金41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为合作项目开发而支付的346.6万元资金损失;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5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4年3月16日,三原告与被告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证据3)。合同约定:被告用其于2003年12月22日通过与安徽省××县国土资源局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取得的、位于原××县委党校宗地号为当土挂2003-13号、面积为5277.39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简称合作用地,见证据4)使用权与三原告合作进行“商住楼”开发与经营。应由被告支付的415万元土地出让金由三原告代为交付,商住楼项目所需一切资金均由三原告安排和承担。合作开发经营的利润按2.5:7.5的比例在被告与三原告之间进行分配。合同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合作项目亏损或损失,除由被告负责赔偿或承担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1.5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三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替被告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了415万元(见证据5),并办理了项目开发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手续(见证据6),相关费用56.7万元均由三原告支付(见证据7)。合作项目所需政府批准文件取得后,三原告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对合作项目进行施工,截止到2005年5月底,三原告又为工程施工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和施工用材款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307.2万元(见证据8),目前合作项目已施工至第三层。
2005年6月中旬,传闻合作开发项目用地因被告负有对外债务可能涉讼,三原告万分焦急,后经多方查询,在获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见证据9)后,三原告才正式知晓合作开发项目用地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查封,至此,项目合作已难以为继。
三原告认为:《合作经营开发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作项目用地被查封,不仅表明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还表明因被告的原因三原告为项目合作而支付的各种资金万元已成为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除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被告还负有赔偿三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为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诉状副本一式二份;2、相关书证玖份。

(二)课堂作业资料(请根据以下资料草拟一份民事起诉状)
我的母亲杜子君是2007年8月28日因脑溢血去世的,在本市市中区老街55号留下一幢私房,是两层楼,60平方,楼下36平方,楼上24平方。现在楼上的房屋被江汉(男,60岁)占着,他还提出要继承这幢房子。我母亲在解放前曾经做过奶妈,喂养过江汉,而且我母亲没有亲身子女,(我是她的养女),所以小时候比较疼爱江汉。在江汉小时候还经常给他买吃的、买衣服,江汉有时还会来借点钱。江汉从小就好吃懒做,当时被推荐上了师范学校,但因为不爱学习,不久就退学了,后来一直就没有工作。在1990年,江汉不知道用了什么办法,让母亲同意他住进了老街55号的楼上,后来就一直赖着不走了。他在外面经常喝酒赌博,还经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住,所以母亲早就让他搬走,但他就是不搬。我是母亲的养女,我的养父叫汪建鲁,1978年病逝的。我原来是我养父的侄女,在我5岁时过继给我养父,当时是1965年,亲戚朋友都知道,所以没有立契约。单位也知道,所以在养父去世后,我顶替养父进了合肥市第五钢铁厂,当时我正在永川县下放当知青。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是我养的,我当时工资只有40元,给母亲就给了20元。平时每次回家都给零用钱,逢年过节也给些过节费。我赡养了母亲整整30年,直到2007年她去世。所以,我认为老街55号的房屋应该由我继承,我要起诉让法院把房子判给我,把江汉弄出去。
当事人:汪家云,住所:合肥市东纬路58号钢铁新村44幢502室

(三)课后作业(请根据以下资料,草拟一份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法律文书课程资料(打印稿)

文档大小:124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