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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以刘某诉阎某、苏某借贷纠纷案为例 引言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是婚姻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法律问题,是夫妻财产关系中比较复杂的一环。本文通过以刘某诉阎某、苏某借贷纠纷案为例,分析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 刘某与阎某、苏某之间存在借贷纠纷。据阎某、苏某辩称,刘某夫妻共同使用的房产,曾以抵押形式借贷现金,但现金用途并不是刘某夫妻共同使用,并且现金已按期归还完毕。刘某则认为,自己并未在此事上同意或知情,且这一借贷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协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适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和赠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需要共同管理和使用。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共同对所有财产负责。 三、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问题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必需支出以及子女生活、教育、医疗费用、老年人生活费用等共同负担的日常开支。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用于支出以上必需支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用于个人消费、个人创业等,属于个人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但如债务举债方能证明借贷行为不存在夫妻共同意愿且未侵害夫妻对外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有非常大的几率免除共同财产的承担义务。并根据《债权法》第二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收入、合法财产是其享有债权的有力保障”。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自己的财产,应当用该财产履行合同。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世界上现存的大部分以本财产物为标的物的共同财产归属是以夫妻协商为准绝大部分;另一些归属方式则是以每个共有人拥有持分,依法或协议分享收益和承担债务的方式处理。 如果借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则应由夫妻共同使用,并由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借贷款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则由此负债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结论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问题,存在着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则由该方个人承担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世界上现存的大部分以本财产物为标的物的共同财产归属上,还是建议以夫妻协商为准的合理设置才是多数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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