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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名出资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隐名出资是指投资者在出资时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进行登记,以实现资金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提供一个虚假身份信息,这种情况在很多公司注册时都很常见。但是,隐名出资也会给公司带来诸多风险和问题,尤其是在公司股权变更时,涉及到的权益纠纷。本文主要分析隐名出资所涉及的若干问题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此的规定。 一、隐名出资所涉及的问题 1.难以识别投资者身份。隐名出资的投资者没有以真实身份进行登记,公司难以明确投资者身份,无法保证其与其他股东的权益平等。 2.额外的风险防范措施。隐名出资者的身份未得到审核和确认,出现难以想象的交易争议时,依据的是虚假身份信息,公司很难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这就给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3.开展内部反腐败工作及合规检查难度加大。在隐名出资情况下,公司管理团队需要有更强的反腐、合规检查意识,及时监测,有效预防操作上的失误,随时掌握业务情况。 4.存在操纵股票市场的风险。隐名出资者可能会有更大的利润诉求,部分人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甚至会操纵股票市场,这对正常的公司经营、对所有股东的权益、对股票市场的正常发展都会带来极大风险。 二、《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隐名出资的规定 隐名出资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因此,为了规范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有必要明确隐名出资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关条款,明确了隐名出资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不通过公司出资余额二十五%或者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投资,以虚拟或者买卖账目等方式,变相占有公司的股权或者投资者之间以虚拟股票、非法股票交易等方式对公司的股权进行转移或者变更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股权的操纵或者更换,公司有权向股东或者第三人主张返还投入的资金以及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解释中所认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司股权,并定下了追究赔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解释将隐名出资定性为非法占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但它并未明确界定隐名出资的范围和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在实践中,隐名出资的性质仍将存在争议。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隐名出资的性质,它规定:在公司出资相当比例的条件下,以受让人或者代持人的实名账户占有公司的股份,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隐名出资。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当占有公司股份的实际受让人或代持人不是股东的真实身份时,才能被认定为隐名出资。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具体出资比例的大小,同时也忽略了虚假身份信息的情况。 三、结论 隐名出资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带来了一定影响,虽然《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因此,在公司管理中,应注重落实实名制,加强对投资人真实身份的审核,及时开展反腐、合规检查等工作,及时识别和纠正隐名出资的问题。同时,应推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法规的落实,提高隐名出资的追责难度,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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