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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十一月2024一、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2、特殊工时制 (1)综合工时制 含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需要国家审批。 适用对象: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2)不定时工时制 含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需要国家审批。 适用对象: a、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缩短工时制 含义: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对象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 a、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b、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 c、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 d、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4)弹性工时制 弹性工时制是指在标准工时制的基础上,每周工作的总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调节的工时制。 (5)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二、加班加点的规定(2)加班加点的有偿性。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计算:加点的工资=小时工资*1.5*加点时间 双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加班天数 节假日加班工资=日工资*3*假日加班天数 注意: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因此节假日综合工资=节假日日常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所得总工资为3+1模式,大于300%工资。 (3)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成立的前提:生产经营需要+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时间的限制。(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其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资金遭受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民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等。即不受协商及延长时间的限制,但仍要支付加班工资。三、工时的选择与安排申请条件: (1)企业的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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