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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仲裁视角下仲裁庭审方式的法理思考——兼议《仲裁法》第39条、40条的修订方向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国际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商业争端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仲裁庭审方式作为国际仲裁过程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更是关乎着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和效力等多个方面。本文旨在从现代国际仲裁视角出发,对仲裁庭审方式的法理思考进行探讨,并兼议《仲裁法》第39条、40条的修订方向。 一、现代国际仲裁视角下的仲裁庭审方式 在现代国际仲裁实践中,根据仲裁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审方式通常可以分为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两种形式。其中,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民商事争端,包括仲裁申请、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终裁决等环节,而口头审理则通常适用于复杂的争端和仲裁案件。 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常常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进行重点审查,并应按照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规定来进行裁决。此外,仲裁庭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和辩论权,充分保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表达出自己的意见和权利。最后,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循仲裁协议、国际仲裁惯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趋势和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二、《仲裁法》第39条、40条的修订方向 就现行《仲裁法》来说,其第39条和40条规定了仲裁庭的审理方式和证据规则。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两条规定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首先,在仲裁庭审方式方面,现行《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进行口头审理,但当事人可以协商同意书面审理。”这一条规定太过简略,没有对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具体应该如何进行进行规范和细化。因此,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方式,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仲裁庭审的公正、合理和效率。 其次,在证据规则方面,现行《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决,但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仲裁庭可以请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虽然该规定足够明确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但却没有具体规定仲裁庭如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更没有规定仲裁庭在采纳或排斥证据时应如何权衡各种因素。因此,建议在新版仲裁法中对证据规则进行精细化设计,明确证据的真实性及其竞争关系,以及如何鉴定和排斥证据等。 综上所述,现代国际仲裁视角下的仲裁庭审方式,在实践中需要注重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和辩论权,并准确把握证据规则的权重和证明责任,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合理和效率。因此,应加强对仲裁庭审方式的规范和完善,同时在法律和证据规则方面应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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