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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总总则则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第五条发展战略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 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计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组,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发展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 第十四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附附则则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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