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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与诉讼案件代理实务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律师接案第一步电话接洽	(一)电话接洽	面谈流程面谈流程咨询	二、常见非诉讼法律服务	法律文书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建议2谁有权起诉?诉讼请求是什么?建议3【正方观点】【反方观点】【反方观点】上海市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三、离婚案件的具体处理家事案件调解策略凡是能够解开的结,就不要用刀割断。
--约瑟夫.儒贝尔抚养权纠纷二审能被改判吗?【诉讼请求与答辩】被告方证据1.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因此准予离婚;
2.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考虑到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从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确认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
3.因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125㎡的房子归被告所有,32.80㎡的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款30万元。
4.债务鉴于被告表示可由其个人承担,本院予以认可,确认该债务对被告个人具有约束力。
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二审判决】【办案心得】【办案心得】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否均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案情介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想好了再说
法庭陈述有时比证据还重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处理【案例4-1】【抗辩理由】【裁判】法院认为:何某与杨某借款关系成立。案涉借款产生于何某、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且何某所借款项不论由谁使用或归还,均不能改变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及借贷主体地位。
法院判决:何某及其妻子共同向杨某归还借款198000元,并支付利息6162.26元。
上诉:何某、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4-2】【裁判】法院认为:丁某与金某的借款关系成立。在庭审中,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向其借款是用于金某家庭日常生活、经营需要,也没有提供金某代表金某妻子共同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丁某借款的相应证据。
法院判决:金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返还丁某借款160000元,支付利息8748元。
上诉: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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