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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的HYPERLINK"http://www.studa.net/Law/"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缺陷及完善。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HYPERLINK"http://job.studa.com/"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HYPERLINK"http://www.studa.net/gongxue/"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论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无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重婚违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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