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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础知识及法律风险提示合同涉诉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签订合同约60亿份;全国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达89.4万件;合同纠纷涉案金额高达1497.3亿元。 日常生活案例目录《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验收结尾风险提示一:资质审查 (1)目的——交易安全 (2)调查内容—— 资格调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审查签约资格和经营范围合法性 信用调查: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审查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合同标的有无争议91011121314资质审查关注要点列示161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我公司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我司代理人,与贵司洽谈业务,并签订有关合同。该员工在委托权限内行使的行为,我司均予认可。委托期限至年月日止。 委托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风险提示二: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签订主体案例常见问题2:合同盖章: (1)盖什么章?合同签订主体案例常见问题3:盗盖、私刻印章: (1)盗盖合同专用章的行为性质? (2)私刻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成立吗? 宁远钢厂向鞍钢集团半连续轧板厂订购各种型号卷板6000吨,价格2000万元,拖欠1500万元,宁远钢厂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余款,但均将收到的钢材用于生产,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得以终审判决.问:宁远钢厂“质量不合格”拒付理由成立吗?质量条款案例审理结果 未按合同条款验收: (1)数量验收 (2)质量验收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合格。” 违约索赔: (1)质量不达标或质保期内索赔 (2)款到发货合同到货不及时 VS解决争议仲裁VS诉讼Q1实战演练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 规范合同评审和审签监督合同履行,并实施检查通报 保证合同纠纷处理及时有效 档案管理和合同管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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