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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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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第一节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二)、类型
1、双边贸易条约与多边贸易条约
(1)、双边: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
(2)、多边: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
二、发展概况(三)、与关税、非关税等对外贸易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1、都是作为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之一。
2、关税、非关税措施属国内法范畴;贸易条约与协定受国际法约束。
3、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紧密配合;作为国内立法和贸易措施的关税、非关税措施往往成为一国政府与他国谈判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基础
(四)、与政治性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相比的特殊性
1、在内容上,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
2、在国际法上,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
(一)序言
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和协定所遵守的原则;
(二)正文
主要组成部分;有关缔约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三)结尾
一般包括生效日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该条约的份数、所使用的文字以及订约地点和双方代表的签名;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1、含义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一切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待遇,不会因国籍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2、分类
(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最早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通商条约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适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定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2、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关商品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②有关商品进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③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④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⑤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3.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限定
含义;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定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
B、方式;
直接限定:从商品范围、地区和来源等方面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
间接限制:未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而是采用其他方法以达到限制适用的目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也有很多内容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
具体讲,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过境贸易;
②关税同盟;
③多边贸易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④其他例外,如内河航行、沿海贸易、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等。(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
1、含义:国民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
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
特征:对等、互惠,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
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
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三)互惠待遇条款
1、含义
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某种对等待遇或权利。又称互惠权利。2、特点----对等性与双边性
(1)对等意即双方平等享受;双边意即只限双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一种双边协定。而最惠国待遇则不同,缔约国一方对任何第三国所给予的优惠或特权,另一方同样享受。它是一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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