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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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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目录
案例一:FOB条件下提单的“托运人”是谁
案例二:FOB与CFR条件下的运费承担者
案例三: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案例四: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案例五: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案例六:EXW术语下风险是否提前转移争议
案例七:FOB与CIF条件下的可保利益
案例八:EXW术语的风险(出口商放弃运输权)
案例九:FOB出口条件下的无单放货(1)
案例十:FOB合同下的无单放货案(2)
案例十一:贸易术语、保函、保险责任综合案例
案例十二:FOB下承运人能否向托运人追索到付运费?
案例十三:CIF术语下托运人的货物索赔权
案例十四:FOB术语下货代应将提单交给谁?
案例十五:CIF条件下信用证修改纠纷案
案例分析
案例一

FOB条件下提单的“托运人”是谁

某年3月,中国某公司(下称M公司,出口商)
与新加坡T公司(进口商,中间商)签订了出口
散装货物的买卖合同,贸易条件为FOB。5月10
日,M公司收到经T公司申请,开证行开来的信
用证,信用证中要求,M公司装运货物后,在代
表该批货物的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
填写T公司的名称。5月21日,中方M公司将货物交给了某远洋运
输公司所属的H轮承运,并请求某外轮代理公司
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T公司的名称。装船完
毕后,外代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并载明托运人
为T公司,“收货人”为“ToOrder”(凭指示)。
当载货船舶H轮将货物运抵目的港悉尼后,几
天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
也不准许该批货物进入仓库。因此,承运人按提
单“托运人”T公司的声明,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
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中方M公司在装运完毕取得清洁提单,并在该
提单上背书后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
上打了“×”退回M公司。因此,中方M公司无法
获得T公司应付的货款。于是,中方M公司持正本
提单向远洋运输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
理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远洋运输公司和
外代公司则认为,M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
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T公司,而非M
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T公司背书,M公司不能证
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M公司与远洋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M公司不能向远洋运输公司和外代公司主
张权利。

试分析上述案例。
(提示:从出口商M公司、进口商T公司、承运人及实际收货人分析,他们是否有过错?今后出口商应采取何种措施加以避免?)附:提单背书必须连续,否则不能转让
提单若为指示提单,则只要经背书可以转让。
1.若提单是“托运人”指示提单(toOrderof
Shipper),则应以托运人为第一背书人;

2.若提单是记名指示提单(××Order),或选择
指示提单(××或Order),则第一背书人应是提单
中指名的指示人(××);

3.若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Toorder),则第一
背书人应是提单中的托运人。

4.采用空白背书形式时,只要第一背书人正确,
则证明背书是连续的,提单即可转让。案例二
FOB与CFR条件下的运费承担者

中国内地某出口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W公司
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售给韩国
H公司,港商开来信用证条件为FOB上海,要求
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Prepaid”
(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出口商应如何处
理?一评析要点:
港商为了简化向韩国交货的手续,或者企图将
运费转嫁给出口商,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
担则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
(1)港商将运费汇交大陆出口商;
(2)在信用证中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的条
款;
(3)港商将运费先支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
认后,出口商可照办。案例三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ong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FOBHongKong,即要求USD80/
MTFOBHongKong。

请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分析出口商
可否无条件接受?评析要点:
出口商不能无条件接受。
港商将CIFHK(目的港)改为FOBHK(起运
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转口贸易。上述贸易术
语的改变,看似同样将货物运至香港,但实际本
质不同:
1.交货地点改变:由CIFHK变为FOBHK,出
口商的交货地点由大陆港口(CIF)变为香港。
本来在CIF之下,出口商在大陆港口交货即可,
若改为FOBHK,出口商则须在香港港口交货。2.风险划分界限改变:由CIFHK改为FOB
HK,实际上由在大陆起运港越过船舷延伸到在香
港越过二程船的船舷,出口商的风险大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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