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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1道试题,共20分。)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 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 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 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 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 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1.王某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 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 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 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 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 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 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 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 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 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 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 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 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次考核 请分析:本案中陈某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请说出法律依据。 能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中并没有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 路线”为条件,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陈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 第四次考核 1.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6年8月经招工录用到该厂工作,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 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08年2月,由于黄某操作环节上的失误,其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 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 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药费,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 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 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试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 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23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 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 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 因此,炼钢厂应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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