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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看人权保护的历程 人权是人类的天赋和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的历程不断向前推进。本文将从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角度,主要探讨我国人权保护的演变历程。 第一次宪法修正案(1982) 第一次宪法修正案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一次修订,也是我国宪法中第一次强调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的过程。该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切依法禁止的行为,不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的第一次正式保障。 第二次宪法修正案(1988) 第二次宪法修正案强调了对劳动、卫生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其中,规定了“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利”,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进一步扩展和明确。 第三次宪法修正案(1993) 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与“保障人权”统一起来,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人权保障”这一概念,同时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1999)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实施以来对人权保障最为重要的一次修订。该宪法修改了《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次明确保障。此外,新修改的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2004)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规定,“凡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监视、检查、审讯公民的行为,一律受到制裁;任何人不得非法拘禁、监禁公民”,同时规定“家庭、个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不受侵犯”,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的进一步保障。 第六次宪法修正案(2018) 第六次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实施以来对人权保障最新的一次修订。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权益”等条款,进一步强调了公民权利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始终以保护人权为出发点,从“尊重及保障”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再到“人民民主专政下的人权保障”等更全面且深入的保护,不断完善和加强了我国的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些宪法修正案反映了我国人权保护的演进历程,也为我国人权保护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宪法依据,构筑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坚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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