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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当双方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或仲裁院时,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协议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可和保护的制度。协议管辖制度起源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基础。本文将探讨协议管辖制度的研究。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演变 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0年的古希腊。当时,两个城邦之间的商业往来产生了争端,法官认为这是一个合同纠纷,但双方无法就选定法院达成一致。于是,法官做出了非正式的决议,认为双方约定的法院应该对此纠纷进行裁决。 在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中,不同国家间的商业活动逐渐增加,且商业活动均以书面合同来进行确认,随之协议管辖制度萌芽。在《海牙公约》于1910年通过后,双方合同中的选择法院条款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可,即法院应认可双方在合同当中的约定。此后,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得到重视和深入。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 协议管辖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下面就列举部分重要特点: 1.客观性:协议管辖制度要求裁判机构依照双方合同中规定的管辖机构对争议进行处理,法官以客观事实为准,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 2.选择性:协议管辖制度实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双方可以就管辖权问题进行自由协商,达成一致后,司法机关应该予以尊重和保护。 3.独立性:协议管辖制度实现了对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法院或仲裁院依法独立裁决,不受国家政治因素的干扰。 4.法律效力:协议管辖制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一旦双方就管辖权达成协议,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实现协议的效力。 三、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践问题 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协议内容的不明确:当双方合同中的管辖选择不明确或与现实相冲突时,就会导致争议的发生。 2.法院的偏袒:有时候,法院会对特定国家或特定行业倾向性的对待,不同国家的法院也应有不同管辖权处理的标准和分别。 3.法域上的限制: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会剥夺当事人选择管辖权的自由,对协议管辖制度产生限制。 4.区域相容性:针对国家间的区域协议,有些管辖条款可能不得不接受所在区域之间的协调。 四、协议管辖制度的前景 通过对协议管辖制度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协议管辖制度正向着更加完善和健康的发展方向。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的活动会越来越普遍和频繁,这也就必然导致更多国家参与到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践中,各国的法律环境也会逐渐趋于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管辖制度也会更加规范和透明,为各国的商业活动提供更加完整和安全的保障。 综上,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协议管辖制度也会逐步完善。对于任何国家和当事人,都应该加强对协议管辖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以保证国际商事活动的公正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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