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9月《中国法制史》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7.pdf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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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9月《中国法制史》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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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21年9月《中国法制史》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

1.遗赠扶养协议()。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
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
遗赠扶养协议()。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D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2.奉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基本路线的朝代是()。
A.秦朝
B.汉朝
C.宋朝
D.明朝

参考答案:A


3.下列关于“十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渊源于北
齐的“重罪十条”
B.“十恶”正式确立于唐朝的《武德律》
C.“十恶”中的谋大逆,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D.“十恶”中的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参考答案:AD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试述传统法典《名例律》一篇的形成及影响。
试述传统法典《名例律》一篇的形成及影响。


正确答案:(1)《名例律》一篇的形成过程\r\n《名例律》是从《具律》发展
演变而来的。\r\n①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
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分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网法》、《捕
法》、《杂法》与《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
定起着对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体例结构为秦律所
继承。到汉代丞相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斟酌损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这
样作为总则性质的《具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居律末而是夹在各篇之间在体例结构上
已显示出不合理性。\r\n②自曹魏律以后具律的地位与整个法典的结构开始变
化。魏明帝时尚书陈群等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9篇合为18
篇同时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重要一点是把《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放在全律之首集中规定刑罚种类及刑法适用的总的原则使法典显得
科学与合理。\r\n③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放在律首。至
《北齐律》又把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为律之首篇作为“经略罪法之轻
重正加减之等差”的统率全律的总则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与核心的
地位。\r\n至此正式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r\n(2)
《名例律》的影响\r\n中国封建法典总则部分的名称及总则在前统率其后具体
罪名、刑罚及审断的体例正式定型。法典的科学性明显增强。中国封建法典体例结
构正式确立。中国封建法典的整体水平也由此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隋唐及后世各
朝封建法典基本体例结构都以《北齐律》为渊源。
(1)《名例律》一篇的形成过程《名例律》是从《具律》发展演变而来的。①战国
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分
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与《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对其加减的作用,相当
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体例结构为秦律所继承。到汉代丞相萧何在
《法经》六篇基础上,斟酌损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这样作为总则性质的《具
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居律末,而是夹在各篇之间,在体例结构上已显示出不合理
性。②自曹魏律以后,具律的地位与整个法典的结构开始变化。魏明帝时,尚书陈群
等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9篇,合为18篇,同时对秦汉相沿的
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重要一点是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在
全律之首,集中规定刑罚种类及刑法适用的总的原则,使法典显得科学与合理。③晋
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放在律首。至《北齐律》,又把刑名、
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一篇,仍置为律之首篇,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
的统率全律的总则,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与核心的地位。至此,正式
完成了由《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2)《名例律》的影响中国封建法典总则
部分的名称及总则在前统率其后具体罪名、刑罚及审断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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