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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问题研究 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问题研究 受贿罪和渎职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罪名,它们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范畴。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在履行公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以后的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而渎职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因为公职人员在职务履行中的权力和特权问题,导致受贿罪和渎职罪经常同时发生,形成了竞合关系。那么,受贿罪和渎职罪竞合问题应该怎么看待呢? 首先,对于受贿罪和渎职罪竞合问题的判断,需要进一步考虑罪行性质、犯罪内容和犯罪主体三个方面。对于罪行性质,受贿罪是一种以受贿行为为核心的罪名,而渎职罪则是侧重于公职人员在职务履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犯罪内容,受贿罪侧重于从行为上获取不当利益,而渎职罪主要是从履行职责上的缺陷来进行定罪的。对于犯罪主体,受贿罪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而渎职罪还包括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受贿罪和渎职罪虽然属于同一罪类,但针对的行为和对象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受贿罪和渎职罪竞合问题的判断,还需要考虑两个罪名之间的实质性联系。在实际情况中,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例如,一个公职人员如果滥用职权在决策中为特定人谋取利益,那么这个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就有可能收受该特定人贿赂进行更进一步的不法行为。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公职人员受贿的情况也会造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对于两个罪名的关系,应该在实际情况中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如果受贿罪和渎职罪的行为实际上包含了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因素,此时应该采用双重罪名的方式进行定罪。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应考虑到罪过的轻重、证据的确凿性等因素。另外,在对于这两个罪名的证据收集和辩护方式上也存在区别。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该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证明方式和辩护策略。 总之,受贿罪和渎职罪竞合问题不是简单的分类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和实践性的判断问题。在判断时应该从罪行性质、犯罪内容和犯罪主体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同时需要考虑到两个罪名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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