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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法律命令说探析 奥斯丁法律命令(Austin'sCommandTheory)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在19世纪提出的一种法律哲学理论,主张法律的本质在于命令。这一理论对于法律的本质和权威性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旨在探析奥斯丁法律命令的理论内涵、优点与缺陷以及其在当今社会的适用与局限性。 一、奥斯丁法律命令的内涵 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不仅仅是规则,更是一种权利、授权,即被立法者授权的某些个人或团体(如法官)是有权力向其他人发出命令,并因此获得合法权威。这是对传统法律哲学思想的新的解释。 奥斯丁认为,法律命令一般具有三个要素:命令者(sovereign)、命令对象(subject)和命令内容(command)。这三个元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真正的法律命令。其中,“命令者”必须是“无上的权威”,也就是说命令者拥有某种特殊的权力,他可以命令他人。在奥斯丁的命令理论中,这个“命令者”可能是各个层级的领导,比如政府一级的领导、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层级的领导等。 此外,奥斯丁提到,命令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有明确期限的,并且是由权威颁发的。同时,这个命令必须具有委托、授权的性质,也就是说,这个命令必须是由授权者赋予权力之后,再能够生效的。 二、奥斯丁法律命令的优点与缺陷 奥斯丁法律命令的理论优点是:能够解释法律的法律性和法律的合意性。法律命令理论强调的是法律出自命令者的授权,在法律颁布的过程中,命令者的意志成为了法律的体现。这体现了法律的法律性质。同时,由于发出命令的过程需要一定的程序,还需要被授权者采取一些明确的措施为命令做出规则或者制定法律文书,因此也体现了法律的合意性。 但奥斯丁法律命令的理论缺陷也很明显。首先,这个理论突出了律法作为一种国家机器运作的重要性。但在现代社会中,非官方的不合法法律例如社区习俗、规范等也相当普遍,甚至有时会更能够反映社会发展和文化等特征,而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地被纳入奥斯丁的理论框架。另外,“命令者”“命令对象”等概念难以明确界定,这样就会导致理论的适用性不足。 三、奥斯丁法律命令在当今社会中的适用与局限性 奥斯丁法律命令的理论在当今社会中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适用性,同时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是犯罪行为的管理。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需要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这些行为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体现为法律的命令。同时,奥斯丁理论还可支解释现代法律中的授权与委托关系、以及在行政和公共机构管理中的权力关系等。但是,现代法律规范领域已不再局限于公共权力机构,更多民间非正式的领域对于法律制定的适用和解释远不止于“命令框架”的形式。 在当今社会中,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的限制主要在于:现代法律不再完全限制于公共权力机构。法律的适用必须更加平等、公正和开放。只要在一个社会领域中存在明确的委托和授权,则可以产生一些合法性。另外,由于奥斯丁理论强调了法律的法律性和合意性,并且基于权威颁发的原则,这导致该理论无法解释法律的法治、宪政、人权等方面内涵。 总之,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作为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在解释现代法律中的很多概念和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优点和适用性。然而,它的适用范围被限定在公共权力机构等传统范围内。现代法律领域的复杂性,需要我们根据其内部结构建立起合适的法律框架理论,以期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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