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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席判决制度探索与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一直以来都在持续改革中,其中不乏关键性的改革,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律师代理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然而,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缺席判决制度。本文将就我国缺席判决制度进行探索和思考。 一、缺席判决制度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缺席判决制度,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故未到庭受审,法院仍然以缺席的形式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早在1954年刑诉法制定时就已被提出,并在多个修改中一直存在到现在。 目前,我国对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定比较明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到庭参加诉讼,但未能按时到庭的,则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被告人不到庭,可以按照程序发布传票进行传唤。如果被告人仍不到庭或者没有委托其他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席判决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由于被告人缺席,法院可能会得出错误的判决结果,不能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缺席判决制度也容易被践踏,即一些被告人故意逃避或躲避审判,从而避开责任。这种情况下,缺席判决制度的存在并不能保护社会的利益。 二、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建议 为了解决缺席判决制度的弊端,我们必须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下面提出一些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建议。 1.强化被告人出庭的必要性。在传唤或允许缺席审理环节,应当加强对被告人出庭的强制性。强制被告人出庭不仅可以杜绝一些被告人逃避或躲避审判的情况,更能够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2.对被告人缺席的处罚加大。在被告人故意逃避或躲避审判的情况下,按照“缺席即认罪”的原则,并给予足够的制裁。这种做法也能够杜绝一些被告人对审判的漠视,增强被告人的法律意识。 3.审判过程中应当增加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程序的公开化。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应该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审判,如辩护权的保护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另外,对于弃诉、起诉和裁判等重要时刻,法院应当公开审理,使经过公开审理的判决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三、总结 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部分。其虽然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一些弊端。为了更好的保障社会公正,我们不能对缺席判决制度视而不见,而是应该从修改和完善制度角度切入,并合理运用该制度。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刑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建设,让制度真正为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实现展现出更卓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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