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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和发展
私募基金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它相对于公募基金更具有灵活性和私密性。我国的私募基金的发展相对较晚,主要集中在21世纪的后期。进入2007年之后,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国内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开始迅速发展。据中国私募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数量为6184家,规模超过30万亿元。
二、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缺陷
1、监管部门的单一性
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注册、备案、监管等工作,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外汇管理等工作。虽然这种监管方式可以避免重复监管,并避免管理的漏洞,但也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导致对私募基金市场的统一监管不够完善。
2、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相对较为滞后,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法规。目前,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依靠2014年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该法规只是暂行办法,法规的约束力不足,而且该办法并没有解决许多私募基金在实践中的问题。此外,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没有参与私募基金的能力等问题。
3、信息披露的不足
对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国的法规并不是非常明确。尽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等在发行前必须对齐进行备案,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没有义务对基金未来的投资方向、策略等进行透明披露。此外,大多数私募基金的备案材料中,仅有基金的基本信息、管理人的资质证书等简单信息,并没有涉及基金的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投资收益等方面的信息。
三、私募基金立法的完善
1、加强监管的协同性
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更全面、更协同,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协作,形成更为高效的监管模式。
2、完善私募基金法规
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应该依照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或者其他私募基金法规,以更好地解决私募基金在实践中的问题。
3、加强信息披露
被动信息披露应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基金的投资方向、策略、绩效、风险等信息网站及其他媒体作为公开信息披露的途径之一,同时应要求其注明风险提示语。必要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担在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和传播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
四、结语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的立法完善和监管必不可少。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够在监管上更加严格和完善,同时在立法方面加强监管,将会对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披露,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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