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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位犯罪否定论 一、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坚持犯罪制裁原则是必要的。然而,对于单位犯罪问题,我国社会和司法机关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单位犯罪是否存在。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二、单位犯罪是否存在 单位犯罪指的是企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犯罪行为,即组织内一定人员的某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然而,单位犯罪是否存在引起了争议。支持单位犯罪存在的人认为,单位是由人组成的,而单位犯罪也是由人的行为构成的,所以单位犯罪是存在的;而反对者则认为单位只是一个组织形式,不能有知觉、意识、思想和判断能力,不能具有犯罪能力,所以单位犯罪不存在。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可以从一些相关条文中看出一些端倪。比如,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其社会责任过重,交由个人担任掌握的财物避免保管,致使该财物遗失,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单位罚款;受益人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确定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又是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三、争议 1.单位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单位中某一部分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的,而并非是整个单位的行为,其与个人犯罪在实质上是相似的。但是单位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质引起了争议。一方面,单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具有犯罪行为、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并且这种行为经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因而应该受到制裁。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单位犯罪是由个别人员的行为所构成,不存在单位的犯罪责任,不能把个人的违法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2.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的规定是非常关键的,对于单位的制裁和审判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对于企业机构而言,应根据其组织结构来确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对于其他组织机构而言,则需要根据其性质和结构来确定。但是在实践中,该基于原则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因而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互动 对于单位犯罪问题,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来追究责任也是一个争议点。一般来说,可以采取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方式来追究单位犯罪责任。前者是重罚重禁方式,而后者则是轻罚轻禁方式。如果采取仅行政处罚追究责任,这种行政处罚显然是比刑事责任轻得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有着不利的影响。 四、结论 单位犯罪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否承认单位犯罪存在、法律规范的趋势、司法实践的发展等都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实际上,单位犯罪存在性的争论也只是在法学理论的范畴内进行的,司法实践上,在制度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才能达到对单位犯罪的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规范和控制。因此,我们应该秉持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以现代化的眼光看待社会和人类发展的进程,理性地对待单位犯罪问题,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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