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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以2001年的婚姻法为基础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愈加重视,婚姻法中也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因此,本文将以2001年的婚姻法为基础,探讨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问题。 首先,婚姻法中关于妇女家务劳动价值保护的条文就已经体现了对妇女的重视和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配。”在这一条款中,虽然并没有直接提及家务劳动的贡献,但它所包含的“平等分配”的概念,已经为后续的婚姻法条款做好了铺垫。 在此基础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登记所列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平等分配原则:(一)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二)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三)双方另有约定的。”这一条款中,特别是第一款的规定,保障了一些夫妻之间的私有财产,可以说是充分地体现了每个人的财产权。 但是,这样的规定自然也会引发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于许多靠家务劳动为主要支撑的妇女来说,他们在婚姻中所劳动创造的财富更多的时候,仍然可能会因私产的原因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财产。因此,后续的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分割财产时,应当考虑家庭非货币财产的贡献,并分别确定每个方面的人应分得的财产。 这一条款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家务劳动中所作出的贡献应得到相应的肯定和补偿。尽管它未明确家务劳动的尺度值,但它已经可以作为一个法律利器,帮助妇女在家务贡献得到更好的保护。 总的来说,妇女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我国婚姻法中得到了相应的体现。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法律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未使家务劳动成为简单的一种义务,而是进一步强调了夫妻之间共同财富的平等,以此平衡既往男女不平等的状态。当然,这并不能完全解决妇女家务劳动欠缺被体现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它确实是我国制度中对于妇女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次踏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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