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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 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异化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司法独立已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基本的法律核心价值之一,而司法独立的实践运作涉及到了多个层面。民国时期,由于历史、政治等种种原因的影响,司法独立在现实中存在着异化的特点,这一点也在当今的司法系统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概念异化 司法独立并非只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实现,而是和制约、平衡和合力相结合的巧妙安排。然而,在民国时期,由于政治、历史等原因,司法独立的概念被解读为“完全独立、孤立存在”,在实际操作上出现严峻的问题。 在民间的司法操作中,审判人员往往在执行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政治影响,因此很难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力和独立的地位。既不能真正地实现司法的独立,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量制衡。再加上许多法官因为背景等因素,在审查案件时往往呈现出不同的偏差,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诸多的不良影响。 二、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组织异化 司法独立的实现必须在机构设置、职权分配、财务独立等多种形式上来保障。然而在民国时期,由于政治干涉、腐败等原因,司法机关的组织、运作方式也出现了异化的现象。 在机构设置方面,除了最高法院等一些机构能够较为明确的实现职权分配以外,地方法院的裁判权和检察权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的分配。在财务独立方面,许多法院的资金都来源于地方上提供,缺乏在财务独立上的自主性。同时,受制于当时的立法政策,民间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的存在依然大幅控制着司法独立的实际发展。 三、民国时期司法独立的法律异化 在法律层面,司法独立的实现还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和影响。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空洞化、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司法执行程序不透明等。 在实际运作中,各种经济和政治背景下的原因导致法律规范趋向模糊,理论上歧义性较大,也给实际执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例如,律师的资格认证标准、司法人员的任命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法律空洞化。此外,在一些特定领域下一些政治力量及其代表人士可以在实践中利用法律规则的“灰色地带”来进行干扰或控制司法的执行过程,并形成源源不断的干扰。 四、司法独立的反弹-从现实到理论 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末期,司法理论、制度等领域内的变革和进步已经开始使司法独立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和发展,而性质不同的干扰更加引起了司法系统内部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马克思主义的不断深入,推动了司法理论的从自我修炼到忠诚于社会发展,进而到司法独立的价值转变和重视。司法机关不仅在执行履行职责的时候开始逐渐摆脱了政治和利益的影响,也开始在机构设置、人员任命、纪律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自我革新。 总之,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机关运行和发展的基石,在民国时期的异化问题,启示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历史,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深刻的反思,进而更好的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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