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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主观罪过新解 一、引言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罪行之一,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主观罪过的视角出发,探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的问题,以期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加强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职务上的课题从而为己谋利的行为,是一种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主观罪过是指罪犯在犯罪时的主观动机和意图,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层次。 1、罪犯的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故意为罪犯主观动机和实施过程中的主观意图。罪犯有明确的故意,既有利用职务上的权力获取个人私利的动机,又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例如: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接中要求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主观上明确了要谋取个人私利,因此属于滥用职权罪的故意犯罪。 2、罪犯的过失 滥用职权罪的过失犯罪主要指罪犯没有故意为之,但是在职务行使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导致了不良后果或者不合规的行为,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例如:某政务官员批准某个工程项目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明确要求监管措施,结果导致了工程建设中的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该政务官员虽没有明确的故意,但由于其过失导致的不良后果,仍应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滥用职权罪过失犯的判定,应根据罪犯的行为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包括行动方式、决策过程、财务状况、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分析,确保其法律逻辑的合理性和司法公正性。 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为职责不力或其他原因,而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负责任,以至于造成公共财产或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罪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1、罪犯的故意 玩忽职守罪故意犯罪系指罪犯经过深思熟虑的考虑以及明确的动机,故意忽略其职责所要求的内容,并采取不当的行动或不作为,以致于对公共利益或财产造成损失,目的是为了自己谋取私利。例如:某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明知有个企业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运营,却系被这个企业收买,对这个问题置若罔听,逃避行政责任,以致于导致企业造成的严重后果,罪犯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成分。 2、罪犯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过失犯罪系指罪犯在职前已经了解到职务所要求得工作内容,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未能真正履行职责,故意或无意中未能达到职务上应该做到的标准,对公共利益或财产造成了损失。例如:某消防队员在执行任务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对火场进行有效处置,使火灾蔓延迅速,到后面便再无把握将大火扑灭,导致火场的损失愈发严重,罪犯未具有故意成分,但其过失致使火场损失加剧,因此属于玩忽职守罪过失犯罪。 四、结论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目前国家法律体系中比较常见的两种重要罪行,其主观罪过的认定对于刑事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据各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来认定主观罪过的成分,确保在司法实践中不出现任何主观意识的误判、冤案和不公正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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