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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协议法之债的消亡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引之自然人



司法考试协议法之债的消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要求或者按照协议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抵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能够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依照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亡,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去债务人部分或者所有债务的,协议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所有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清偿:当事人为实现协议目标的行为,与履行同意,债的正常消亡原因
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组成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仅为履行人(非协议当事人),不旅行或履行不合格时,仍由债务人负责
代为受领:无权追究违约责任
清偿费用推定为债务人负担
2,抵销
----法定抵消: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依债的性质能够抵消
——抵消权为形成权,通知即可,抵达生效,不得附条件,期限
——合意抵消
3,提存:标的物或变价款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4,免去:单方行为,无因行为,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撤回
5,混同,包括第三人利益的,债不消亡
子法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能够中断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要求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引之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次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一样,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随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精神病人。这二者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无民事能力人纯赢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罚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他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部分精神病人
(1)纯赢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行的协议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行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起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的住所
【重点法条】:
《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常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常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常常居住地的,仍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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