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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研究——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为中心 作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其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往往是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将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为中心,探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概述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没有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辞退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而其中第(二)项则指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违反纪律,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条件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过于倚重这一权力。具体来看,一方面,用人单位会把规章制度完全排除在其无法控制的外界因素之外,动辄以违反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保证,进而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条件的标准不明确,会给各方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加之解除后的劳动纠纷、赔偿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在解除时采取不当的手段。 三、应对措施 为解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定义应更加明确。此举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更有利于法律义务的贯彻和规范性的表现。 2.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条件的标准进行细化。具体而言,可能涉及到收缩条件的范围、限定条件的程度、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裁量等问题。这样做不仅可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违背法律、侵犯劳动者权利的问题,也为劳动争议纠纷、法律解释等问题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解释。 3.强化勘查、调查、审理等程序的审核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事前、过程和事后监管,确保其在解除合同时更为谨慎、合法,并确保劳动者的最大权益。 总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可从加强对规章制度、条件标准的定义和规定、完善监管程序等方面发力,以使用人单位在执行这一权力时更为规范、合法,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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