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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婚姻研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童养媳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指当女方未成年时嫁入男方家庭,由男方家庭扶养成年后再正式成婚的现象。近年来,由于童养媳婚姻中存在的人权问题和性别歧视问题,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批评。本文以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考察童养媳婚姻的历史及现状,并分析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历史与现状 根据历史资料显示,童养媳婚姻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曾十分常见。童养媳婚姻的形式多样,有夫家将女方带回夫家陪嫁而成为养女的,也有女方未成年时直接嫁入夫家而成为养媳的。童养媳婚姻的存在主要由贫困和缺乏保障的社会保障机制所致。许多农村家庭为改善生活,通过与有钱人家的养子结婚,以期减轻自己的负担和获得更好的生计与未来。 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推动禁止童养媳现象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童养媳婚姻并没有完全绝迹,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例如,2015年,浙江省有关部门就查处了一起童养媳案件,涉案嫌疑人通过介绍媒人购买未成年少女,强行“养妻成人”。 二、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社会经济原因 童养媳婚姻的出现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密不可分。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妇女地位低下,又缺乏教育和劳动技能,往往无法自食其力。贫困家庭或家中没有男孩的家庭为了变得更富裕,往往会将女儿嫁给那些家境较为优越的养子,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拾金不昧”的目的。 2.文化传统原因 传统的父权社会文化必然造成男尊女卑的观念,女孩没有地位。传统观念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来了”,因此在当时的社会,家长优先考虑孩子的婚姻,而不是她们自己的愿望。 3.集体主义思想原因 在中国农村社会中,集体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村民喜欢让孩子为了集体利益而奉献个人利益,因此许多农村家庭会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人家,让她为家里多出一个儿子参加集体劳动。这种思想对保护女孩的利益来说是不利的。 三、结语 通过考察龙泉司法档案可以发现,童养媳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深刻地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和社会背景。虽然在现代社会,童养媳婚姻的现象有所缓解,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反思和批评。我们应该秉持一种平等、人权的观念,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人权侵犯。同时,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加大对童养媳婚姻的打击力度,以期消除这一人权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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