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docx 立即下载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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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以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为例
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于维护法治和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金陆兴受贿案、韦泽芳受贿案等一系列受贿案件中,不仅涉及到了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实践问题,也对于严格执行法律尺度、净化社会风气、加强反贪斗争等方面提出了深刻的挑战和启示。
一、受贿罪的界定和解释问题
受贿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界定涉及到了利益交换和行为倾向等多个方面。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刑法对受贿罪的解释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收受财物行为与利益关系的确定;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与行为要件的量刑标准。
在具体案例中,金陆兴受贿案中,被告人因在审批吕梁市煤矿回转窑炉改造项目和山西煤时修洛阳分公司开发大桥生产基地项目等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被判处受贿罪。而在韦泽芳受贿案中,被告人因在担任财政部副部长期间,接受他人送给的款物、购房、报销等,被定罪受贿罪。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为受贿罪的判断提出了实践参考和借鉴。
二、利益交换的设定和约束问题
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基于利益交换的发生,即行为人以收受财物等方式获得他人的利益,从而为其谋取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何限制利益交换的范围和防范不当行为,也是受贿罪认定的关键之一。
在金陆兴受贿案中,被告人通过向他人提供项目合作、前期工作等服务赚取费用,并在获得收益后,为其谋取后续项目或对口安置,此类行为属于利益交换的边缘行为;在韦泽芳受贿案中,被告人在担任高官期间,接受各类款项以及物品,并以此为他人提供巨额利益,这种应得的则需要被认定为一种涉及到巨额资金的贪污行为。
三、行为人的社会角色和法律责任
受贿罪的成立与行为人的社会角色紧密相关,特别是在担任公职人员、经济商人等职位时,这种责任性会更明显。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或者与业务相关的活动中,如果利用其主观地位和资源为他人获取利益,不但会影响到公共利益,更会破坏社会公平和良性竞争。
在金陆兴受贿案和韦泽芳受贿案中,被告人都是在具有高等社会角色的背景下,通过收受财物或物品的方式谋取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构成了不可避免的制约,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量刑上,除了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需要因人而异,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四、受贿罪认定的法律解释和规范化
受贿罪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也需要被解决,进一步规范受贿罪行为的认定体系和量刑标准,确保受贿罪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需要关注到行为人个人特点、所犯罪行的性质、实施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受贿罪与其他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确保受贿罪不受其他罪行或行为的影响,在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情况下推进公共利益和法治宏观目标的实现。
总之,受贿罪在现代社会中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法治和社会公正性。因此,需要在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中,加强对受贿罪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律规范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经济社会生产及人才流动等方面营造更加稳定、公正和开放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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