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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中银行债权的保护——以新破产法为视角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破产事件在企业运营中的发生率也逐渐增加。企业破产不仅会对企业自身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债权人及整个市场产生影响。因此,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企业破产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新破产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破产中银行债权的保护。 一、破产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破产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1986年,我国首次颁布了《企业破产暂行条例》。但是,在实践中,这个条例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执行。200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着手制定新的企业破产法,最终在2017年3月1日颁布实施。新破产法相较于之前的破产条例,在程序和原则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 二、新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新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程序、原则、权利、责任、资产管理等方面。其中,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和优先顺序。同时,新破产法中也增加了一些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制度安排。 三、银行债权在新破产法中的优先顺序 在新破产法中,银行债权被分为优先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两种。其中,优先债权是指在清偿破产财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例如公共利益债权、劳动者工资债权等。而一般清偿债权是指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普通债权。在两者中,优先债权优先于一般清偿债权得到偿付。 其中,银行债权中的存款部分,属于优先债权。新破产法规定,对于优先债权,顺序为优先清偿公共利益债权、劳动者工资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债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债权、税款优先清偿;其次方可清偿银行存款保险赔偿债权。这样一来,银行存款保险赔偿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得到了保护。 四、银行债权保护的不足 尽管新破产法规定了银行债权优先顺序,并给予银行存款保险赔偿债权相对较高的优先权,但是仍存在一些银行债权保护不足之处。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破产程序的时间和高额的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一般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而银行债权人需要等待漫长的时间才能够获得偿付。此外,高额的破产费用也会使得银行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影响。 五、结论 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银行债权得到了相对较好的保护。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银行债权的保护制度,缩短破产程序的时间,并降低破产费用,以确保银行债权人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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