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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已成为保障公民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使得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以完善其受案范围,应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之一。 一、当前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裁量权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在具有裁量权的情况下才能被申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裁量权”并未明确界定,导致对其适用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争议。例如,《驳回申请转介绍问题处理意见的具体办法》中将裁量权理解为“对于申请的转介绍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机关现有的工作需要”,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来行使该权力。这样就会给诉讼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对涉及行政行为和行政纠纷的范围定义不足 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只适用于涉及行政行为和行政纠纷的范围。但是,具体该范围的界定未能明确。例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仍有一定数量的案件与行政行为相关,但又无法确定它们是否应该被视为行政诉讼案件。此外,还有一些行政部门的补偿事宜、行政复议事项等不明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因此,该范围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和透明度,导致一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混乱。 3.救济范围的不充分 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救济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确认、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责令履行职务和给付合法权益。但实际上,一些以行政行为为前提的问题,仍然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在一些依法批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的拟建方案和批复文件存在显著违法和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但行政诉讼法无法针对此类案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如何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增加对裁量权的明确定义 为了保障诉讼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规范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通过明确裁量权的类型、制定权力边界等方式,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出现私心和不公平的情况。此外,在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应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力的行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详细规定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为了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工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行政诉讼法应规定更详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根据现实情况,在行政诉讼范畴内应该包括所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事项。当然,需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相应规定,以避免权利的滥用。 3.完善行政诉讼救济措施 为适应现实需求,在行政诉讼范畴内扩展救济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包括在法律框架中增加诸如财产补偿、停止违法行为等救济措施。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可以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社会的重要维权渠道。但是,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还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完善其受案范围是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和保障诉讼申请人权益的必要举措。未来,应聚焦立法体系,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争取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框架,既满足诉讼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也可以保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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