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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后扶养请求权制度的完善——以中德比较为视角 离婚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之一。然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则成为许多已婚夫妻必须关注的问题。在离婚后,子女的照顾和抚养成为父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一些情况下,母亲或父亲将提交请求承担子女的抚养权。我国离婚后扶养请求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中德比较为视角探讨。 在德国,离婚夫妻在德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子女的扶养权。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对家庭情况和子女利益的了解,作出子女抚养权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之间往往需要通过法庭纠纷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由法庭决定子女的扶养权。德国法律非常注重保护儿童利益,所以子女抚养权一般授予主要抚养子女的父母。这保证了子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相比之下,中国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更加复杂。据中国现行离婚法规定,只有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等问题可以得到有关规定。在中国,如果父母不能就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达成协议,法院将作出决定。在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往往会将子女的抚养费和抚养权划分为两个问题。 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中国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支付额度和时间等进行约定。如果父母无法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将作出裁决。这意味着,中国的抚养费问题在离婚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能否得到保障仍是有疑问的。 事实上,在中国,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一方面,由于我国家庭关系较为复杂,离婚夫妻往往存在互不信任的情况,故在离婚后,许多父母经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由于我国离婚法的规定相对比较空泛,导致抚养权判断的基准不明确,使得判断标准不具有参考性。 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在中德比较的基础上,完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请求权制度。首先,应当加强对子女的抚养权的规定。在制定离婚法规时,应该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加以规定,明确授予哪一方抚养权和对方的探望权。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父亲和母亲在抚养子女中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子女的权益,也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其次,应给予孩子更多的考虑。在离婚案件中,应该根据孩子的利益,权衡各方的权利并对双方进行平等的考虑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父亲或母亲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并综合考虑孩子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以及未来成长等方面的因素来作出决定。 最后,应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判决结果往往不能得到合理执行、执行率较低等问题。应该加强执行力度,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以保护子女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请求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从中德比较的视角来看,与德国相比,我国在子女抚养权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加强制度的完善、以孩子为中心的考虑以及保障法律的执行力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权益,也可以让离婚夫妻更有依据和保障,从而减少矛盾和纠纷,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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