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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界定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离婚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也逐渐成为实际诉讼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通常是最大的争议点之一。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界定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 一、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界定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按揭房产,那么按揭房产的所有权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共同财产的构成原则包括「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共同遗留下来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期间由双方共同坐地增值的财产」。 对于按揭房产的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在其中一方名下的按揭房产,但是贷款时作为夫妻共同签署的,则另一方应该拥有这套房子的共同权利。但是如果这套房产完全由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并未参与任何的购买和贷款行为,那么只要能够证明钱是自己付的,就应该可以继续保有该套房子的绝对所有权。 在采取共同全部持有的方式时,按揭房屋应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清晰地划分出房子的产权比例。如果无法清晰界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贡献程度以及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的比例划分对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应按照70﹕30的比例分割,除非其中一方能够证明不同的分配比例是合理的。 二、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 按揭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就是指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房屋在价值上的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处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应该按照夫妻双方贡献的程度划分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合理的贡献考核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第一关键因素是这套房产在贷款时由夫妻共同签署,或者这两个人共同投资购买了房产。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这两个人应该登记共同所有权,并根据各自贡献程度分配分割比例。如果房屋增值部分超过全价的15﹪,则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房屋未出售的情况下,对于夫妻两方各自对原有房屋所进行的翻新、维修以及拓建等投入,在财产分割时之所以难以量化,主要还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投入分析难以进行量化。 结论 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所有权人的界定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离婚案件需要考虑的因素多种多样,不同情况的财产分割和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在判决时应充分了解以及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各种财产投入的数量以及独立资产的情况。在确定财产分配比例时,应考虑双方的贡献程度以及对于独立财产的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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