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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之主导模式研究 引言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同时,证券欺诈问题也日益突出。证券欺诈行为一方面会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破坏市场的公平和稳定。因此,建立完善的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制度,打击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证券欺诈的基本概念 证券欺诈是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和买卖过程中,通过虚假、误导等手段,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以此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证券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信誉和稳定,除了刑法的打击外,也需要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二、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1、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首次明确了证券欺诈行为的违法性和设立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制度,确定了投资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维权的权利。 2、2003年《证券法》修订,明确了投资者在证券欺诈案件中的证明负担和包容证据原则。 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解释》颁布,精确了证券欺诈行为的界定和投资者的民事诉讼途径,明确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核算信息进行鉴定,提高了投资者的维权效率和成功率。 三、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主导模式 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包括集体诉讼和独立诉讼两种。 集体诉讼是指由多位投资者共同发起的诉讼,以保护大量投资者的共同利益或维护市场稳定为目的。集体诉讼模式的优点在于集中了投资者的力量进行维权,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功率,并节约了诉讼成本和时间;同时也有缺点,如代理人难以代表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诉讼代理人的独立性问题。 独立诉讼是指投资者单独发起的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独立诉讼模式的优点在于诉讼人可以更加自主地决定诉讼内容和方向,并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自身损失;同时也有缺点,如诉讼成本较高,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 综合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缺点,可以采取集体诉讼和独立诉讼相结合的模式,以便于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 结论 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要采取灵活的维权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集体诉讼和独立诉讼相结合的模式,以达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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