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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行政主导型立法之困境——以行政主导立法机关之立法为切入 行政主导型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扮演着主导和控制作用,而立法机关的作用往往被较为边缘化。这样的立法模式下,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而社会对待立法的信任和认可度也不容乐观。因此,走出行政主导型立法之困境成为了当前的一个重大议题。 首先,行政主导型立法机关之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质量较低。在行政主导型立法机关中,由于立法的主导和控制作用被行政机关所占据,立法机关在制定立法过程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同时,行政机关的制定立法更多的是为了解决行政管理的需求,而不是真正的社会问题,立法的针对性和严谨性往往会有所欠缺,导致立法质量不高。 二、立法效率不高。行政主导型立法机关中行政机关拥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决策能力,而立法机关的作用则相对较弱。这样的立法机关将会出现立法的决策效率较低,立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较低的情况。 三、难以得到社会认同。在行政主导型立法机关中,立法的制定往往不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同社会交流、沟通和互动也较少,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很少透明、公开、公正、公平,难以得到社会认同和支持,导致立法的推广和实施难以顺畅完成。 综上所述,走出行政主导型立法之困境,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立法主导的机制和运行机制。立法机关需要明确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以及权力分配,得到运行和监管的保障,用法治化的方式保障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推广公众参与机制,提升社会关心和支持度。立法机关应该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参与和监督作用,使立法更加符合社会群众的利益,提升立法的可信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与立法方面合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立法机关和立法方面应该紧密合作,以更好地完成立法的功能,使立法更加严谨、合理、科学、公正,保障立法的效率和运行。 四、加大信息和公示力度,推进立法透明化。立法机关应该采取主动公开的态度,透露立法的相关信息和素材,为公众提供一个更加公正、公开、公平的立法环境,增强立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走出行政主导型立法之困境,关键在于推进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权威性,提升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和公众支持度,加强立法机关与立法方面的合作,倡导立法的“法治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立法的透明化和公正化,以此逐步提高社会对立法的信赖度和信任度,正确地引导社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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