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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制化研究——以特殊目的机构为中心 金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相对成熟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特殊目的机构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法律实践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就特殊目的机构在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定位进行一些探讨。 一、特殊目的机构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以自身产品(贷款、债券、票据等)为基础,在法律安排下将这些产品进行规范打包,再转让给特别设立的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SPV),并由SPV主持运作,发行不同类型的证券作为融资工具销售给投资者。这种机构形态的金融工具确保了金融机构对股权、资产等权益的分离(保持自身基本业务的稳健),同时又满足了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 SPV是一个无实质业务的法律实体,其基本职能是接收资产、发行证券、管理资产等。SPV作为债务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的中转站,是把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分别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的建立和发行证券的行为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从SPV的设立、资产池的形成、资产的转移及管理等方面入手进行管理运作。这种模式不仅分散了原资产的市场风险,而且也满足了信用资产的信息不平衡特点。商品化的证券化及其转让市场减低了数字性资产拥有者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商品信用的价值,加速了资产池的最优化组成,在这种方式下,资产证券化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二、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定位的探讨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银行业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稳定。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首次对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统一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标准以及行业规范。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唯独SPV在法律定位上未得到合理的体现。 由于我国对SPV法律定位的欠缺,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说,SPV资产池的构建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以及SPV的破产清算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法律体系的支持和规范。同时,在实践中,政府利用SPV进行融资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给SPV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三、结论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向中长期融资和开发债券市场的有效工具,而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尤其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加以规范。在我国,由于法律对SPV的规范性的缺失,这也决定了SPV在一些领域的法律风险以及权利保障难以得到足够的应有的保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推进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制化建设,确保其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满足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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