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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模式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标准探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在中国刑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探讨预期模式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标准。 一、法律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论处的,对行贿人行贿的财物,按下列情形酌定数额,并从重处罚:(一)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数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设立贪污犯罪的单位,对该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职务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该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惩处范围和量刑标准。其中关键的是“按下列情形酌定数额”的规定,即数额大小将是决定惩处结果的重要因素。同时,该条规定了贪污犯罪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据同样的量刑标准被惩处。 然而,这一规定并未具体明确“数额大小”的具体指数。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小”一直是一个难点。 二、实践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关于预期模式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确认和使用”的界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和使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来说,确认是指收受财物的行为,使用是指使用财物明显超过本职工作的需要。然而,如何确定明显超过本职工作需要的使用程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具体界定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在实际裁判中,部分案件的裁决结果确实出现了因对确认和使用的判断不一致而导致的既遂与未遂的判定争议。例如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受贿案,被告因收受财物总金额达到200余万元,并已经确认和使用了其中一部分,被判定为受贿罪既遂。 2.关于“数额大小”的界定 除了确认和使用的争议,实践中对于“数额大小”的判断也引起了争议。因为在不同的情境中,同样的数额大小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不是由非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的,而是由行贿人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的。这时,法院可能会将收受财物数量作为较小,从而判定成未遂犯罪或处罚较轻。 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场合和目的也各不相同,不同的场合和目的会对“数额大小”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一笔较小数额的财物,在案件审理中被确定为一时失误,未引发诸多后续问题,此时可以视为“数额较小”,而相反的情况则可以视为“数额较大”。 三、结论 预期模式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标准的判定并非一定简单明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结果往往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有关。为此,需要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并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争议和困惑。同时,也需要尽可能减少不同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之间的差异,以保障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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