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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制度的思考 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中。然而,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常见的刑罚执行方法,其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与权益的保护问题,仍然是新刑诉法中引人注目的议题。本文将从历史渊源、现存问题以及改革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制度的思考。 一、历史渊源 监视居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在《周礼》中,就规定了“监塞大夫”监视罪犯。在我们国家明清时期,已经有了囚犯散居、马蹄铁监狱等监视居住方式。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被广泛使用。但2004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明确规定了“不能使用监视居住的案件”,进一步限制了监视居住的适用。 二、现存问题 1、监视居住存在的滥用风险 监视居住容易被滥用,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必须呼唤严谨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部分常常受到了局部法官的意志干预。 2、对公民权利的限制 监视居住虽然是一种行政限制自由的处罚,但相对于拘留而言则是一个比较无期限的限制,而这迫使一些被监视的人的自由权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显然是不能容忍的。 3、对监视居住地点的限制 监视居住的地点往往是特定的房屋、宿舍、居所等,如果不经过公开或者合法的手续,强制选定监视居住房屋的可信性会令人质疑,在执行同样的措施上各地的制度、标准和要求也各不相同。 三、改革措施 1、加强刑诉法执行的规范性 必须强化刑诉法规范性的保障,落实人权保护的原则,保证监视居住的执行不会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保障人权权益 必须严格规范监视居住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合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权益,保护公民正当的权益和利益。 3、重视监察机构的作用 实现监视居住制度案件分别审查、诉讼、执行各个阶段的好曰常运作、顺畅,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力量,因此结合国家执行法的要求,加强有关机构的作用,在监视居住的实施过程中给予监管和协助等方面的支持。 4、公开透明 监视居住的制度化需要国家层面和地区机关层面的协作和监督,同时也需要更多的公众协力,方能有效地规范执行的程序,降低滥用风险,控制公共资源的合理分布,促进公民的稳定生活和合理发展。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规范性的落实,公民权利的保护,监察机构的作用和公开透明的运行等因素的相互关联。只有在规范的基础上保障公民全面自由和分裂权和利益的基本基石,才能加强社会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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