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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通则》对环境保护的民事法律调整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民法系统中的核心和基石。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保障环境权益和加强环境保护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围绕《民法通则》对环境保护的民事法律调整展开讨论。 一、环境保护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民法通则对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规定“公益事业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在《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在生态保护中,人们应当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方针。在环境保护方面,满足现代社会公益需求与民法通则的公益性原则相匹配,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行动指导意义。 2.环境权益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的法律责任,要求对损害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表明对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有一定的法律约束,从而增强了环境法的权威。 3.预防原则 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通则中的预防原则是相当重要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预防原则是要求在事前通过预防手段去避免损害的发生。对于环境保护而言,这就意味着要在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方面,规避可能产生的危害和损失,并发挥主体预防和监督责任。同时,预防原则也要求相关当事人在事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民事法律调整 1.环境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在这种行为中,环境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环境损害赔偿和有关的其他费用。根据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在环境污染行为中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临时性救助行为 临时性救助行为是民法通则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另一种民事法律调整方式。在环境灾害事故发生时,为了尽快予以应对,需要对损害行为进行临时性救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临时性救助行为应当得到保护,临时性救助人能够请求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费用。这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并保障了环境保护的实现。 三、对《民法通则》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限制性和不足之处 尽管《民法通则》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一法律条文还存在一些限制性和不足之处。 1.对损害赔偿标准的模糊性 《民法通则》对环境污染行为中的损害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特别是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计算和赔偿金额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和具体指导。这给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置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可能导致赔偿金额过低的情况出现,进一步影响了环境保护的实现。 2.对监督和惩罚措施的不足 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通则的监督和惩罚措施相对较少。民法通则是以民事责任为主要手段进行环境保护调整,而对于环境侵权行为人的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较少。这种情况给环境保护行为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使得环境保护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和加强。 四、对提高民事保护环境的建议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民法通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特别是要针对现实中出现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现象,制定更加明确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标准,给相关当事人在实践中提供法律支持。 2.加强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和惩罚 民法通则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惩罚措施也需要加强。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和刑事手段的作用,鼓励有效地惩罚环境侵权行为,提高环境保护行为的法律有效性和权威性。 3.加强环境保护行为的宣传 加强环境保护行为的宣传和普及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尚未达到广泛认识。需要加强环境保护理念宣传,提高相关当事人的环保意识和行为规范,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实践价值,是保障环境权益和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但是,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并加强环保意识宣传和普及,营造浓厚的环保氛围,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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