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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区域贸易安排成为世界各国促进贸易和深化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区域贸易安排之一,通过比较这两个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认识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规制方式,并对中国今后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欧洲联盟(EU)是17个欧洲国家和三个非欧盟国家共同组成的贸易和政治联盟。EU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限于单一的贸易协定,而是把参与的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EU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规范自己的运行,欧洲联盟的各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和政策。 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EU的直接效力法律在欧洲范围内优先于成员国的法律。EU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由EU法律和成员国法律组成。EU法律包括基本法律、二级法律和其他指令、规章等近30种法律条文和法规。由于欧盟法律对成员国法律具有优先效力,欧盟法律在与成员国法律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EU法律的适用依据主要是欧盟基本条约和欧洲法院的判决。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于1994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NAFTA使这三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既更加便利,又更有效率。NAFTA马上成为了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贸易总额高达17.1万亿美元,是中国日本贸易和中国欧洲贸易的总和,是全球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NAFTA的法律制度相比于EU的法律制度更为简单。NAFTA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协定正文”、“附加协议”、“政策文件”和“备忘录”等。其中,“协定正文”对于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贸易有直接效力。 在两个区域贸易安排的比较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重要区别:EU的法律体系非常严格,而NAFTA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在EU范围内,欧盟法律对成员国法律优先适用,成员国必须接受欧盟法律制度。而在NAFTA协定中,协定正文提供了协议条款和义务,但协定没有在各国内部进行法律制度调整。 从国际合作层面看,EU更强调各成员国的统一和一致,它要求成员国在贸易政策、税收政策、石油方面等一些关键领域合作。在任何国际事务上,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实现统一唯一的声音,以保障欧洲的立场不会被破坏。相比较而言,NAFTA则更重视国家间的渐进协调和某些方面的政策协调,如环境标准和知识产权等。 区域贸易安排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我们国家的区域贸易安排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和启示。由于与世界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接口的广泛和深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推动自由贸易进程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认识到这两个世界级区域贸易安排之间的不同,以及中国打造自己的区域贸易安排所需的法制建设方面的努力和面临的挑战。中国面临的主要法制挑战是在保证中国参与全球和区域贸易秩序中具有有效发言权,并实现国际法体系的平稳转移,同时避免过度依赖和单方面走向,引领全球化进程,努力做到自主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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