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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对放射性废物越境转移的一般规定和我国的防治对策 放射性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其对人类和环境都具有极大的危害。国际上对于放射性废物的跨境转移制定了多项国际公约和协议,要求各国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处置。本文将阐述国际公约对放射性废物跨境转移的一般规定,并提出我国的防治对策。 一、国际公约对放射性废物跨境转移的一般规定 1.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对有害废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15日生效,共有100个签署国和地区。该公约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不得跨境向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而导致环境污染。同时规定,如确有必要跨境转移,应事先获得受许可国的同意。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跨境转移相关的通知、许可、批准、标识、检查、追踪和追究责任等程序和要求。 2.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是国际上对于有害废物的控制和管理最为全面和严格的公约之一。该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生效,截至2020年10月,共有187个签署国和地区。该公约将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两类,其中放射性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公约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缺乏必要技术和设施的国家。公约还规定,跨境转移必须事先获得受许可国的同意,并应遵守相关程序和标准,包括发出通知、获得出口国的许可、获得进口国的同意、标识废物和追踪废物等。 3.伦敦公约 伦敦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其目的是防止海上污染。该公约于1994年2月24日生效,共有116个签署国和地区。公约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将有害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倾倒到海洋中。此外,公约规定,确定海域和海岸线缓冲区,对于经过这些区域的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 二、我国的防治对策 面对国际上对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转移的严格控制,我国也在近年来加强了对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废物的越境转移。 1.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定,包括《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名录》、《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放射性废物的生成、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各地建立完善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 2.建立安全废物处理设施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多家安全废物处理设施,包括中国核工业地质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等。这些设施能够有效处理放射性废物,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其越境转移。 3.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交流,共同应对放射性废物跨境转移的问题。在国际上,我国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公约和协议,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4.加强宣传教育 我国加强了对于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放射性废物的认识和意识,加强放射性废物来源、危害和处理方法的宣传,切实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 三、结语 放射性废物跨境转移是一项极为严重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应对。我国已经在多个方面采取了措施,加强了对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切实防止放射性废物的越境转移。尽管如此,我国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面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需要持续加大投入和力度,加强技术研发和实践探索,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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